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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院拒绝安排检察官上街执勤 这份“硬气”哪里来?

发布时间:2016-08-30  来源:央视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原标题:评论 | 检察院拒绝安排检察官上街执勤 这份“硬气”哪里来?

 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,江苏徐州发文要求各单位派人员上街执勤。可有个单位公开说,要把这个任务给拒了!

  事件来龙去脉:

  8月25日

  《徐州日报》刊文称,该市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”要求102家单位上街协助交警执勤,负责市区内人流量较大的102个信号灯控制路口。任务从2016年9月1日持续到2017年底。在公示的职责分工中,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赫然在列,包括检察院和法院。

  8月28日

  徐州市检察院在江苏省检察院公号“江苏检察在线”上发文,表示: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》,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,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。

  徐州市检察院表示,“将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,以司法办案的实际成效,为徐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、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、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”。

  8月29日

  徐州市委宣传部部长冯其谱回应:在检察院公开发布消息之前,市委宣传部并不知情;作为司法机关,检察院有拒绝参加该项活动的权利;考虑到检察院到下半年,案量比较大,因此市委对此予以同意。

  法官、检察官还有哪些“额外任务”?

  事实上,法官和检察官上街协助管交通,这类做法并非徐州独有,法官和检察官可能面临的任务也不止于此。

  招商引资:

  2013年,据河南项城市法院的官网和微博显示,该市产业集聚区内的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项目,就是项城县法院争取来的项目。

  计划生育:

  强制拆迁

  城管执法

  ……

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,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就曾指出:

  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,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、城管执法、招商引资等工作。

  法律规定:

  2016年7月28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》,自2016年7月21日起实施。

  《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》

  该规定指出: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、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”,而法院和检察院“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、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”。

  央视评论

  为徐州检察院的“硬气”叫好!

  在当今中国,“创建文明城市”放在任何地方都是一件大事,需要各个部门通力配合。然而,这一次徐州检察院在接到通知后却拒绝上街执勤,依常理来看这是“作”的节奏。但此番“有所不为”,检察院却赢得一片叫好声。徐州市委宣传部的回应亦很大度,同样获得公众赞许。徐州检察院为何如此“硬气”?事件背后又揭示出人们理念上怎样的变化?

  人们常说“政法”,但事实上“行政”和“司法”并不能混为一谈。在许多人的观念当中,检察院和法院都是人民政府的下级部门,受人民政府的管辖,这样的理解事实上并不准确。每年“两会”,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都会各自提交报告,交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。足见,司法是独立于行政之外的重要部门,发挥着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职能。

  然而,传统观念的强大,有时超出人们的想象。在一些地方,法院和检察院往往受制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。无论地方政府摊派下来的任务与“司法”有多大差别,法院和检察院都必须完成。这其中,既包括招商引资,也包括综合治理、整顿秩序,甚至计划生育工作。一方面,这些任务占据了检察官、法官的大量精力,让司法人员难以专注于办案;另一方面,这样的做法也常常模糊了界限,让父母官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无限延伸,甚至可以干预司法。

  十八届四中全会,中央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,其中明确提到“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、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。”为了让这样的理念落到实处,中央还颁布了《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》,其中明确规定,“不得安排法官、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。”这样的规定给权力划定了边界,也让法官和检察官有了说“NO”的底气。

  这一次徐州检察院拒绝上街执勤,确有其“理直气壮”的理由。在路口协助维持秩序,查处几个闯红灯的车辆或乱穿马路的行人,虽然能够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,对社会进步有益,然而从检察官的职权来讲,这样的行为却与“公正司法”的天职有距离。徐州检察院表明态度,获得徐州市委的理解和支持,也说明两者间的良性互动,初衷和出发点都是为了城市变得更好。

  事实上,扫几条大街,在路口协助执勤,事情并不算大。但假若一而再、再而三“跨界服务”,就会慢慢模糊了人们头脑中“行政”与“司法”的界限,让法官和检察官成为呼之即来、挥之即去的“勤务员”。更让人担心的是,长此以往“依法独立、公正行使审判权、检察权”就会成为一句空话。

  晋朝《傅子·法刑》曾经强调“立善防恶谓之礼,禁非立是谓之法”,足见“文明”与“法律”从来就不矛盾。在徐州市“创建文明城市”的过程中,检察院和市委分别说出“NO”和“YES”,都体现了对“法”的敬畏和尊重。谁又敢说,法治精神不是“创建文明城市”的诸多标准中最重的砝码呢?

  文丨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王健

中国参政网摘编任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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